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6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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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頁 共 7 0 頁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施 工 及 驗 收 規 范 G B 5 0 1 6 6 - 2 0 0 7前 言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標 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C o d e f o r i n s t a l l a t i o n a n d a c c e p t a n c e o f f i r e a l a r m s y s t e mG B 5 0 1 6 6 - 2 0 0 7主 編 部 門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安 部批 準 部 門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施 行 日 期 : 2 0 0 8
2、 年 3 月 1 日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公 告第 7 3 3 號建 設 部 關 于 發 布 國 家 標 準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施 工 及 驗 收 規 范 的 公 告現 批 準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施 工 及 驗 收 規 范 為 國 家 標 準 , 編 號 為 G B 5 0 1 6 6 2 0 0 7 , 自 2 0 0 8 年 3 月 1 日起 實 施 。 其 中 , 第 1 . 0 . 3 、 2 . 1 . 5 、 2 . 1 . 8 、 2 . 2 . 1 、 2 . 2 . 2 、 3 . 2 . 4 、 5 . 1 . 1 、 5 .
3、1 . 3 、 5 . 1 . 4 、 5 . 1 . 5 、 5 . 1 . 7 條 為 強 制 性條 文 , 必 須 嚴 格 執 行 。 原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施 工 及 驗 收 規 范 G B 5 0 1 6 6 9 2 同 時 廢 止 。本 規 范 由 建 設 部 標 準 定 額 研 究 所 組 織 中 國 計 劃 出 版 社 出 版 發 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二 0 0 七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本 規 范 是 根 據 建 設 部 建 標 1 9 9 9 1 5 號 文 的 要 求 , 由 公 安 部 沈 陽 消 防 研 究 所 會 同 有 關
4、 單 位 對 原 國 家 標 準 火消防絕密資料QQ群435408770第 2 頁 共 7 0 頁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施 工 及 驗 收 規 范 G B 5 0 1 6 6 9 2 進 行 全 面 修 訂 的 基 礎 上 編 制 而 成 。在 規 范 修 訂 過 程 中 , 編 制 組 遵 循 國 家 有 關 法 律 、 法 規 和 技 術 標 準 , 進 行 了 廣 泛 深 入 的 調 查 研 究 , 認 真 總 結了 我 國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工 程 施 工 驗 收 的 實 踐 經 驗 , 征 求 了 設 計 、 監 理 、 施 工 、 產 品 制 造 、 消 防 監
5、 督 等 各 有 關單 位 的 意 見 , 參 考 了 國 內 外 相 關 標 準 規 范 , 最 后 經 專 家 審 查 由 有 關 部 門 定 稿 。本 次 規 范 修 訂 主 要 是 結 合 實 際 應 用 反 映 的 問 題 , 補 充 完 善 了 系 統 設 備 部 件 的 安 裝 、 調 試 、 驗 收 等 有 關 技 術內 容 , 增 加 了 通 過 管 路 采 樣 的 吸 氣 式 感 煙 火 災 探 測 器 的 施 工 及 驗 收 要 求 , 修 訂 了 與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設 計 規范 G B 5 0 1 1 6 9 8 不 一 致 、 不 協 調 的 技 術
6、 內 容 , 將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施 工 及 驗 收 規 范 G B 5 0 1 6 6 9 2 中系 統 運 行 一 節 改 寫 為 系 統 使 用 和 維 護 , 以 強 化 系 統 的 維 護 使 用 , 并 對 規 范 從 格 式 到 內 容 的 編 寫 進 行 了 全 面 修 改 ,進 一 步 明 確 了 建 設 、 施 工 、 監 理 單 位 在 施 工 及 驗 收 中 的 工 作 職 責 、 工 作 程 序 , 補 充 修 改 了 施 工 及 驗 收 工 作 中 需要 填 寫 的 各 類 表 格 。本 規 范 以 黑 體 字 標 識 的 條 文 為 強 制 性 條
7、 文 , 必 須 嚴 格 執 行 。本 規 范 由 建 設 部 負 責 管 理 和 對 強 制 條 文 的 解 釋 , 由 公 安 部 消 防 局 負 責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由 公 安 部 沈 陽 消 防 研 究所 負 責 具 體 技 術 內 容 的 解 釋 。 在 本 規 范 執 行 過 程 中 , 希 望 各 單 位 結 合 工 程 實 踐 認 真 總 結 經 驗 , 注 意 積 累 資 料 ,隨 時 將 有 關 意 見 和 建 議 反 饋 給 公 安 部 沈 陽 消 防 研 究 所 ( 地 址 : 遼 寧 省 沈 陽 市 皇 姑 區 文 大 路 2 1 8 - 2 0 號 甲
8、, 郵 政編 碼 1 1 0 0 3 4 ) , 以 供 今 后 修 訂 時 參 考 。本 規 范 主 編 單 位 、 參 編 單 位 和 主 要 起 草 人 :主 編 單 位 : 公 安 部 沈 陽 消 防 研 究 所參 編 單 位 : 遼 寧 省 消 防 局北 京 市 消 防 局上 海 市 消 防 局北 京 市 建 筑 設 計 研 究 院西 安 盛 賽 爾 電 子 有 限 公 司上 海 市 松 江 電 子 儀 器 廠消防絕密資料QQ群435408770第 3 頁 共 7 0 頁北 京 獅 島 消 防 電 子 有 限 公 司北 京 利 達 華 信 電 子 有 限 公 司中 國 中 安 消 防
9、 安 全 工 程 有 限 公 司北 京 利 華 消 防 工 程 公 司主 要 起 草 人 : 丁 宏 軍 徐 寶 林 劉 阿 芳 張 穎 琮 沈 希 文沈 紋 郭 樹 林 王 世 斌 朱 鳴 宇 平趙 冀 生 李 寧 李 少 軍 涂 燕 平 孫 宇羅 崇 嵩1 總 則1 . 0 . 1 為 了 保 障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的 施 工 質 量 和 使 用 功 能 , 預 防 和 減 少 火 災 危 害 , 保 護 人 身 和 財 產 安 全 , 制 定本 規 范 。1 . 0 . 2 本 規 范 適 用 于 工 業 與 民 用 建 筑 中 設 置 的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10、的 施 工 及 驗 收 。 不 適 用 于 火 藥 、 炸 藥 、 彈 藥 、火 工 品 等 生 產 和 貯 存 場 所 設 置 的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的 施 工 及 驗 收 。1 . 0 . 3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在 交 付 使 用 前 必 須 經 過 驗 收 。1 . 0 . 4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的 施 工 及 驗 收 除 執 行 本 規 范 外 , 尚 應 符 合 國 家 現 行 的 有 關 標 準 的 規 定 。條 文 說 明1 總 則1 . 0 . 1 本 條 說 明 制 定 本 規 范 的 目 的 : 即 為 了 提 高 火 災 自 動
11、報 警 系 統 的 施 工 質 量 , 確 保 系 統 正 常 運 行 , 防 止 和 減少 火 災 危 害 , 保 護 人 身 和 財 產 安 全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是 人 們 為 了 及 早 發 現 和 通 報 火 災 , 并 及 時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控 制 和 撲 滅 火 災 而 設 置 在 建 筑 物 內或 其 他 場 所 的 一 種 自 動 消 防 系 統 , 它 是 一 種 應 用 相 當 廣 泛 的 現 代 消 防 設 施 , 是 人 們 同 火 災 作 斗 爭 的 一 種 有 力 工消防絕密資料QQ群435408770第 4 頁 共 7 0 頁具 。 隨
12、 著 我 國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建 設 事 業 的 深 人 發 展 和 消 防 保 衛 工 作 的 不 斷 加 強 , 特 別 是 近 年 來 , 隨 著 現 行 國 家標 準 高 層 民 用 建 筑 設 計 防 火 規 范 G B 5 0 0 4 5 、 建 筑 設 計 防 火 規 范 G B 5 0 0 1 6 、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設 計規 范 G B 5 0 1 1 6 等 一 系 列 消 防 技 術 法 規 的 貫 徹 實 施 , 我 國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的 推 廣 應 用 有 了 很 大 發 展 , 火 災自 動 報 警 系 統 在 安 全
13、防 火 工 作 中 已 經 并 將 繼 續 發 揮 出 日 益 顯 著 的 作 用 。本 規 范 的 制 定 , 不 僅 為 有 關 安 裝 、 使 用 等 部 門 和 單 位 提 供 了 一 個 全 國 統 一 的 較 為 科 學 合 理 的 技 術 標 準 , 也 為驗 收 機 構 提 供 了 一 個 監 督 管 理 的 技 術 依 據 。 這 對 于 更 好 地 發 揮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在 安 全 防 火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防 止 和 減 少 火 災 危 害 , 保 護 人 身 和 財 產 安 全 , 保 衛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建 設 , 將 具
14、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義 。1 . 0 . 2 本 條 規 定 了 本 規 范 的 適 用 范 圍 和 不 適 用 范 圍 。 本 規 范 是 現 行 國 家 標 準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設 計 規 范 G B5 0 1 1 6 的 配 套 規 范 , 適 用 范 圍 和 不 適 用 范 圍 與 該 規 范 是 一 致 的 。1 . 0 . 3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的 安 裝 、 調 試 , 是 專 業 睦 很 強 的 技 術 工 作 , 需 要 具 有 一 定 專 業 技 術 水 平 的 人 員 完 成 。此 外 ,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在 交 付
15、 使 用 前 必 須 經 過 建 設 部 門 組 織 的 驗 收 以 確 保 系 統 完 好 、 無 誤 , 正 常 可 靠 。1 . 0 . 4 本 條 規 定 了 本 規 范 與 其 他 有 關 規 范 的 關 系 。 本 規 范 是 一 本 專 業 技 術 規 范 , 其 內 容 涉 及 范 圍 較 廣 。 在 執 行中 , 除 執 行 本 規 范 外 , 還 應 符 合 國 家 現 行 的 有 關 標 準 、 規 范 的 規 定 , 以 保 證 標 準 、 規 范 的 協 調 一 致 性 。2 基 本 規 定2 . 1 質 量 管 理2 . 1 . 1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16、的 分 部 、 子 分 部 、 分 項 工 程 應 按 本 規 范 附 錄 A 劃 分 。2 . 1 . 2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的 施 工 必 須 由 具 有 相 應 資 質 等 級 的 施 工 單 位 承 擔 。2 . 1 . 3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的 施 工 應 按 設 計 要 求 編 寫 施 工 方 案 。 施 工 現 場 應 具 有 必 要 的 施 工 技 術 標 準 、 健 全 的 施工 質 量 管 理 體 系 和 工 程 質 量 檢 驗 制 度 , 并 應 按 附 錄 B 的 要 求 填 寫 有 關 記 錄 。2 . 1 . 4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17、系 統 施 工 前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消防絕密資料QQ群435408770第 5 頁 共 7 0 頁1 設 計 單 位 應 向 施 工 、 建 設 、 監 理 單 位 明 確 相 應 技 術 要 求 ;2 系 統 設 備 、 材 料 及 配 件 齊 全 并 能 保 證 正 常 施 工 ;3 施 工 現 場 及 施 工 中 使 用 的 水 、 電 、 氣 應 滿 足 正 常 施 工 要 求 。2 . 1 . 5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的 施 工 , 應 按 照 批 準 的 工 程 設 計 文 件 和 施 工 技 術 標 準 進 行 施 工 。 不 得 隨 意 更 改 。 確
18、 需更 改 設 計 時 , 應 由 原 設 計 單 位 負 責 更 改 。2 . 1 . 6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的 施 工 過 程 質 量 控 制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1 各 工 序 應 按 施 工 技 術 標 準 進 行 質 量 控 制 , 每 道 工 序 完 成 后 , 應 進 行 檢 查 , 檢 查 合 格 后 方 可 進 入 下 道 工 序 。2 相 關 各 專 業 工 種 之 間 交 接 時 , 應 進 行 檢 驗 , 并 經 監 理 工 程 師 簽 證 后 方 可 進 入 下 道 工 序 。3 系 統 安 裝 完 成 后 , 施 工 單 位 應 按 相 關
19、專 業 調 試 規 定 進 行 調 試 。4 系 統 調 試 完 成 后 , 施 工 單 位 應 向 建 設 單 位 提 交 質 量 控 制 資 料 和 各 類 施 工 過 程 質 量 檢 查 記 錄 。5 施 工 過 程 質 量 檢 查 應 由 監 理 工 程 師 組 織 施 工 單 位 人 員 完 成 。6 施 工 過 程 質 量 檢 查 記 錄 應 按 附 錄 C 的 要 求 填 寫 。2 . 1 . 7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質 量 控 制 資 料 應 按 附 錄 D 的 要 求 填 寫 。2 . 1 . 8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施 工 前 , 應 對 設 備 、
20、 材 料 及 配 件 進 行 現 場 檢 查 , 檢 查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使 用 。2 . 1 . 9 分 部 工 程 質 量 驗 收 應 由 建 設 單 位 項 目 負 責 人 組 織 施 工 單 位 項 目 負 責 人 、 監 理 工 程 師 和 設 計 單 位 項 目 負 責人 等 進 行 , 并 按 本 規 范 附 錄 E 的 要 求 填 寫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工 程 驗 收 記 錄 。條 文 說 明2 . 1 質 量 管 理2 . 1 . 1 本 條 按 照 火 災 目 動 報 警 系 統 的 特 點 對 分 邵 、 分 項 工 程 進 行 劃 分 。2 . 1
21、 . 2 本 條 對 施 工 企 業 的 資 質 要 求 作 出 了 規 定 。 施 工 隊 伍 的 素 質 是 確 保 工 程 施 工 質 量 的 關 鍵 。 本 條 強 調 施 工 企業 的 資 質 等 級 應 與 工 程 的 等 級 相 對 應 , 資 質 等 級 低 的 施 工 企 業 因 其 管 理 水 平 不 高 、 施 工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素 質 等 問題 , 無 法 完 成 等 級 高 的 施 工 項 目 。消防絕密資料QQ群435408770第 6 頁 共 7 0 頁2 . 1 . 3 施 工 方 案 對 指 導 工 程 施 工 和 提 高 施 工 質 量 , 明 確
22、 質 量 驗 收 標 準 很 有 效 , 同 時 有 利 于 監 理 或 建 設 單 位 審 查并 互 相 遵 守 。2 . 1 . 4 本 條 規 定 了 系 統 施 工 前 應 具 備 的 技 術 、 物 質 條 件 。 這 些 規 定 是 施 工 前 應 具 備 的 基 本 條 件 。2 . 1 . 5 為 保 證 工 程 質 量 , 強 調 施 工 單 位 無 權 任 意 修 改 設 計 圖 紙 , 應 按 批 準 的 工 程 設 計 文 件 和 施 工 技 術 標 準 施 工 。有 必 要 進 行 修 改 時 , 需 經 原 設 計 單 位 負 責 修 改 。2 . 1 . 6 本
23、條 具 體 規 定 了 系 統 施 工 過 程 質 量 控 制 的 主 要 方 面 一 是 按 施 工 技 術 標 準 控 制 每 道 工 序 的 質 量 , 二 是 施 工單 位 每 道 工 序 完 成 后 除 了 自 檢 、 專 職 質 量 檢 查 員 檢 查 外 , 還 強 調 了 工 序 交 接 檢 查 , 上 道 工 序 還 應 滿 足 下 道 工 序的 施 工 條 件 和 要 求 ; 同 樣 相 關 專 業 工 序 之 間 也 應 進 行 中 間 交 接 檢 驗 , 使 各 工 序 和 各 相 關 專 業 之 間 形 成 一 個 有 機的 整 體 。 三 是 工 程 完 工 后 應
24、 進 行 調 試 , 調 試 應 按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的 調 試 規 定 進 行 。2 . 1 . 7 本 條 要 求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質 量 控 制 資 料 填 寫 格 式 應 滿 足 本 規 范 附 錄 D 的 要 求 。2 . 1 . 8 本 條 強 調 在 施 工 前 應 對 設 備 、 材 料 及 配 件 進 行 檢 查 , 檢 查 不 合 格 的 產 品 不 得 安 裝 使 用 。2 . 1 . 9 本 條 強 調 分 部 工 程 質 量 驗 收 的 責 任 人 及 填 寫 記 錄 表 的 格 式 要 求 。2 . 2 設 備 、 材 料 進 場 檢
25、 驗2 . 2 . 1 設 備 、 材 料 及 配 件 進 入 施 工 現 場 應 有 清 單 、 使 用 說 明 書 、 質 量 合 格 證 明 文 件 、 國 家 法 定 質 檢 機 構 的 檢 驗報 告 等 文 件 。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中 的 強 制 認 證 ( 認 可 ) 產 品 還 應 有 認 證 ( 認 可 ) 證 書 和 認 證 ( 認 可 ) 標 識 。檢 查 數 量 : 全 數 檢 查 。檢 驗 方 法 : 查 驗 相 關 材 料 。2 . 2 . 2 火 災 自 動 報 警 系 統 的 主 要 設 備 應 是 通 過 國 家 認 證 ( 認 可 ) 的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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