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防治水細則要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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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防治水細則修訂背景、原則及要點解讀,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總工程師劉正林2019年02月廣西百色,一、煤礦防治水細則修訂背景、原則,(一)準確理解修訂工作的背景一是煤礦防治水規定出臺距今已有9年的時間,很多內容已不適應當前煤礦防治水工作的要求,需要完善改進。二是隨著防治水技術的快速發展,特別是2015年8月全國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現場會在河北召開以來,煤礦水害防治理念不斷提升,防治水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取得了很大提高和發展。例如,河北和安徽、山西等省先后出臺煤礦防治水管理辦法,提煉總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標準;河北省受奧灰水嚴重威脅的礦井發展應用了地面區域治理技術和微震監測預警技術,基本控制和
2、消除了奧灰水威脅;大規模、長距離定向鉆探技術和裝備在全國范圍內得以廣泛應用,有力提升了地面區域治理、井下長距離探放水的能力;河北和山西、黑龍江等省對受老空水威脅礦井實行分區管理(可采區、緩采區、禁采區),有效防范了老空水事故等。這些成功經驗和成熟技術需要在防治水工作中固化下來,作為煤炭行業安全發展的新要求。,(二)遵循的5項原則一是遵循煤礦安全規程。從基礎保障、綜合治理、效果檢驗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細化,充實內容,提高煤礦防治水工作的科學性、系統性和規范性。二是體現先進性和適用性。充分吸收和借鑒近年來煤礦水害防治方面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推動科技攻關成果的轉化和新裝備的應用。同時,緊密結合煤礦
3、防治水工作實際,體現針對性、可操作性和適用性。三是推進源頭預防。推動煤礦企業查清水文地質條件、水害威脅類型以及水患嚴重程度,明確水害防范重點,超前采取針對性治理措施,促進防治水工作由過程治理為主向源頭預防為主轉變。四是推進區域治理。著力推進水害防治逐漸由局部治理為主向區域治理為主轉變,結合礦井采掘銜接規劃,優先采用區域治理措施,超前主動治理水患,確保防治水達標煤量與生產準備及回采煤量相平衡。五是推進綜合治理。促進煤礦企業落實“探、防、堵、疏、排、截、監”等綜合防治措施;推進工程治理、井上下結合治理和治保結合,推廣充填開采、保水開采等綠色開采技術,促進煤炭工業安全發展、綠色發展、清潔發展。,(三
4、)修訂工作開展情況2017年7月啟動修訂工作,并將其列為2017年國家煤礦安監局重點工作,精心安排部署,成立了修訂工作領導小組,由國家局副局長桂來保擔任組長,河北局局長周德昶任副組長。煤礦企業、科研院所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30多名同志組成專家組,中國工程院武強院士任專家組組長,河北局劉正林總工程師擔任專家組副組長,下設16個專業小組開展具體工作。細則修訂工作委托河北局具體承擔。修訂工作啟動后,向全國煤炭行管、煤礦安全監管監察以及煤礦企業、煤炭科研院所廣泛征求意見。在起草初稿階段,組織專家分赴10個?。▍^、市)的14家單位開展調研。細則初稿形成后,4次組織研討會,逐條審查,對重點問題反復研討、力
5、求精準。國家局多次召開專題會議,聽取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匯報,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并就部分爭議較大的條款進行重點論證。修訂工作歷時近一年的時間,期間征求了應急管理部、國家局相關司室的意見,兩次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多次向省級煤監機構征求意見,形成了細則送審稿。2018年5月2日經國家煤局第16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于6月20日由國家煤礦安監局印發,并將于9月1日起實施。,二、煤礦防治水細則要點解讀,第一條為了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等,制定本細則。,第一條為加強
6、煤礦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煤炭企業、煤礦和有關單位的防治水工作,適用本細則。最新版煤礦安全規程(總局令第87號)自2016年10月1日執行。煤礦防治水細則(國家煤監局煤安監調查【2018】14號文件),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煤礦防治水規定(總局令第28號),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煤礦企業(礦井)、有關單位的防治水工作,適用本規定?,F行煤礦安全規程、規范、標準等有關防治水的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煤礦防治水工作應當
7、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根據不同水文地質條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監等綜合防治措施。煤礦必須落實防治水的主體責任,推進防治水工作1由過程治理向源頭預防、2局部治理向區域治理、3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結合治理、4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5治水為主向治保結合的轉變,構建1理念先進、2基礎扎實、3勘探清楚、4科技攻關、5綜合治理、6效果評價、7應急處置的防治水工作體系。,第三條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新提出五個轉變、七位一體工作體系,第五條煤礦應當根據本單位的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
8、術人員,配齊專用的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儲備必要的水害搶險救災設備和物資。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煤礦,還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配備防治水副總工程師。,第五條煤礦企業、礦井應當按照本單位的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煤礦企業、礦井,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第六條煤炭企業、煤礦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產撤人制度以及應急處置制度等。煤礦主要負責人必
9、須賦予調度員、安檢員、井下帶班人員、班組長等相關人員緊急撤人的權力,發現突水(透水、潰水,下同)征兆、極端天氣可能導致淹井等重大險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的人員,在原因未查清、隱患未排除之前,不得進行任何采掘活動。,第六條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七條煤炭企業、煤礦應當編制本單位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年)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煤礦防治水應當做到“一礦一策、一面一策”,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第七條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規程第二百八十四條
10、煤礦應當編制本單位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10年)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第九條礦井應當建立地下水動態監測系統,對井田范圍內主要充水含水層的水位、水溫、水質等進行長期動態觀測,對礦井涌水量進行動態監測。受底板承壓水威脅的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應當采用微震、微震與電法耦合等科學有效的監測技術,建立突水監測預警系統,探測水體及導水通道,評估注漿等工程治理效果,監測導水通道受采動影響變化情況。,規程第二百八十六條礦井應當對主要含水層進行長期水位、水質動態觀測,設置礦井和各出水點涌水量觀測點,建立涌水量觀測成果等防治水基礎臺賬,并開展水位動態預測分析工作。,第十二條關于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有以
11、下變化:1.老空水分布狀況要考慮火燒區的情況。2.礦井涌水量不再考慮西北地區,全國采用同一指標。3.礦井涌水量Q1、Q2和突水量Q3以近3年最大值并結合地質報告中預測涌水量作為分類依據。解決脫帽問題。,第十四條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應當每3年修訂1次。當發生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區域或礦井被淹的,應當在恢復生產前重新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第十三條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應當每3年進行重新確定。當發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礦井應當在1年內重新確定本單位的水文地質類型。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達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第十六條建設礦井應當按照礦井建設的有關規定,在建井期
12、間收集、整理、分析有關水文地質資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將井田地質勘探報告、建井設計及建井地質報告等資料全部移交給生產單位。,第十四條礦井應當編制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應當有相應的防治水內容。,第十七條生產礦井應當編制包括防治水內容的生產地質報告。,第十四條礦井應當編制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應當有相應的防治水內容。,第十八條礦井閉坑報告應當包括下列防治水相關內容:(一)閉坑前的礦井采掘空間分布情況,對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積水量和水位等情況的分析評價;(二)閉坑對鄰近生產礦井安全的影響和采取的
13、防治水措施;(三)礦井關閉時采取的水害隱患處置工作及關閉后淹沒過程檢測監控情況。,第十八條礦井在廢棄關閉之前,應當編寫閉坑報告。閉坑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閉坑前的礦井采掘空間分布情況,對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積水量和水位等情況的分析評價;(二)閉坑對鄰近生產礦井安全的影響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閉坑報告(包括圖紙資料)應當報所在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第四章井下探放水(15條)第三十九條嚴格執行井下探放水“三?!币?。由專業技術人員編制探放水設計,采用專用鉆機進行探放水,由專職探放水隊伍施工。嚴禁使用非專用鉆機探放水。嚴格執行井下探放水“兩探”要求。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應當同時采用
14、鉆探、物探兩種方法,做到相互驗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邊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以及地質構造等情況。有條件的礦井,鉆探可采用定向鉆機,開展長距離、大規模探放水。,第九十五條井下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的探放水鉆機。嚴禁使用煤電鉆探放水。第九十條在礦井受水害威脅的區域,進行巷道掘進前,應當采用鉆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規程第三百一十八條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應當采用鉆探方法,同時配合物探、化探等其他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邊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以及地質構造等情況。,關于鉆探、物探關系的演變過程,重點關注設計:是不是由專業技術人員做的設計;設計是不是符合要求。,井下探放水技術規范(MTT632199
15、6)4探放水工程設計內容探放水工程設計應包括以下內容:4.1探放水的采掘工作面及周圍的水文地質條件、水害類型、水量及水壓預計。4.2探放水巷道的開拓方向、施工次序、規格和支護方式。4.3探放水鉆孔組數、個數、方向、角度、深度、孔徑、施工技術要求和采用的超前距、幫距及探水線確定。4.4探放鉆孔孔口安全裝置及耐壓要求等。4.5探放水施工與掘進工作的安全規定。4.6受水威脅地區信號聯系和避災路線。4.7通風措施和瓦斯檢查制度。4.8防排水設施,如水閘門、水閘墻、水倉、水泵、管路、水溝等排水系統及能力的安排。4.9水情及避災聯系匯報制度和災害處理措施。4.10鉆窩設計、探放水孔布置的平面圖、剖面圖等。
16、,第四十條礦井受水害威脅的區域,巷道掘進前,地測部門應當提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和水害防治措施,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檢、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批。,第九十條在礦井受水害威脅的區域,進行巷道掘進前,應當采用鉆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地測機構應當提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和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第四十一條工作面回采前,應當查清采煤工作面及周邊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和斷層、陷落柱含(導)水性等情況。地測部門應當提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評價報告和水害隱患治理情況分析報告,經煤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檢、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批后,方可
17、回采。發現斷層、裂隙或者陷落柱等構造充水的,應當采取注漿加固或者留設防隔水煤(巖)柱等安全措施;否則,不得回采。,第九十一條礦井工作面采煤前,應當采用物探、鉆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內斷層、陷落柱和含水層(體)富水性等情況。地測機構應當提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和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回采。發現斷層、裂隙和陷落柱等構造充水的,應當采取注漿加固或者留設防隔水煤(巖)柱等安全措施。否則,不得回采。,第四十二條采掘工作面探水前,應當編制探放水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確定探水線和警戒線,并繪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探放水鉆孔的布置和超前距、幫距
18、,應當根據水頭值高低、煤(巖)層厚度、強度及安全技術措施等確定,明確測斜鉆孔及要求。探放水設計由地測部門提出,探放水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經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按設計和措施進行探放水。,第九十三條采掘工作面探水前,應當編制探放水設計,確定探水警戒線,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鉆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硬度等確定。探放水設計由地測機構提出,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審定同意,按設計進行探放水。,第四十三條布置探放水鉆孔應當遵循下列規定:(一)探放老空水和鉆孔水。老空和鉆孔位置清楚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專門探放水設計,經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后,方可
19、施工;老空和鉆孔位置不清楚時,探水鉆孔成組布設,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豎直面內呈扇形,鉆孔終孔位置滿足水平面間距不得大于3m,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豎直面間距不得大于1.5m;(二)探放斷裂構造水和巖溶水等時,探水鉆孔沿掘進方向的正前方及含水體方向呈扇形布置,鉆孔不得少于3個,其中含水體方向的鉆孔不得少于2個;(三)探查陷落柱等垂向構造時,應當同時采用物探、鉆探兩種方法,根據陷落柱的預測規模布孔,但底板方向鉆孔不得少于3個,有異常時加密布孔,其探放水設計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四)煤層內,原則上禁止探放水壓高于1MPa的充水斷層水、含水層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確實需要的,可以先構筑防水閘墻,并在閘墻
20、外向內探放水。,第九十四條布置探放水鉆孔應當遵循下列規定:(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鉆孔水時,探水鉆孔成組布設,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豎直面內呈扇形。鉆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m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1.5m;(二)探放斷裂構造水和巖溶水等時,探水鉆孔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鉆孔不得少于2個;(三)煤層內,原則上禁止探放水壓高于1MPa的充水斷層水、含水層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確實需要的,可以先防水閘墻,并在閘墻外向內探放水;,第四十五條在安裝鉆機進行探水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加強鉆孔附近的巷道支護,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嚴禁空頂、空幫作業;(二)清
21、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應當施工臨時水倉,配備足夠能力的排水設備;(三)在鉆探地點或附近安設專用電話;(四)由測量人員依據設計現場標定探放水鉆孔位置,與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共同確定鉆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鉆孔數量;(五)制定包括緊急撤人時避災路線在內的安全措施,使作業區域的每個人員了解和掌握,并保持撤人通道暢通。,第九十六條在安裝鉆機進行探水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加強鉆孔附近的巷道支護,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三)在打鉆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四)依據設計,確定主
22、要探水孔位置時,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鉆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鉆孔數量;,第四十六條在預計水壓大于0.1MPa的地點探水時,預先固結套管,并安裝閘閥。止水套管應當進行耐壓試驗,耐壓值不得小于預計靜水壓值的1.5倍,兼做注漿鉆孔的,應當綜合注漿終壓值確定,并穩定30min以上;預計水壓大于1.5MPa時,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第九十六條(五)在預計水壓大于0.1MPa的地點探水時,預先固結套管。套管口安裝閘閥,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并使每個作業人
23、員了解和掌握;(六)鉆孔內水壓大于1.5MPa時,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第四十七條探放水鉆孔除兼作堵水鉆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于94mm。,第九十七條探水鉆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鉆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于75mm。,第四十八條探放水鉆孔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長度,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老空積水范圍、積水量不清楚的,近距離煤層開采的或者地質構造不清楚的,探放水鉆孔超前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老空積水范圍、積水量清楚的,根據水頭值高低、煤(巖)層厚度、強度及安全技術措施等確定;(二)沿巖層探放含水層、斷層和陷落柱等含水
24、體時,按表4-1確定探放水鉆孔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長度。,第九十八條探水鉆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探放老空積水的超前鉆距,根據水壓、煤(巖)層厚度和強度及安全措施等情況確定,但最小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二)沿巖層探放含水層、斷層和陷落柱等含水體時,按表5-1確定探水鉆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第四十九條在探放水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者鉆孔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鉆等突水征兆時,立即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應當1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到安全地點,并2向礦井調度室匯報,采取安全措施,派專業技術人員監測水情并分析,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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