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版煤礦安全規程修改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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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多煤礦精品資料,掃描右面二維碼微信關注:煤礦安全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的決定已經2021年8月17日應急管理部第2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部長黃明2022年1月6日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的決定為進一步預防和遏制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提升煤礦本質安全水平,應急管理部決定對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7號)部分條款予以修改。本次共修改18條,詳細對比如下:紅色字部分為修改后內容,藍色帶刪除線為刪除或修改前內容。2016版煤礦安全規程2022版煤礦安全規程第四條從事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企業(以下統稱
2、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并做好記錄。煤礦必須制定本單位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第四條從事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企業(以下統稱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生產
3、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煤礦企業必須制定重要設備材料的查驗制度,做好檢查驗收和記錄,防爆、阻燃抗靜電、保護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并做好記錄。煤礦必須制定本單位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第十條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
4、使用。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必須經過論證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設備、新材料必須經過安全性能檢驗,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志。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第十條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必須經過論證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設備、新材料必須經過安全性能檢驗,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志。積極推廣自動化、智能化開采,減少井下作業人數。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第九十五
5、條采(盤)區開采前必須按照生產布局和資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編制采(盤)區設計,并嚴格按照采(盤)區設計組織施工,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修改設計。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采煤工作面和2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區最多只能布置2個采煤工作面和4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確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確定的煤柱。嚴禁任意變更設計確定的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嚴禁在高速鐵路下開采安全煤柱。下山采區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產系統前,嚴禁掘進回采巷道。第九十
6、五條一個礦井同時回采的采煤工作面個數不得超過3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個數不得超過9個。嚴禁以掘代采。采(盤)區開采前必須按照生產布局和資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編制采(盤)區設計,并嚴格按照采(盤)區設計組織施工,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修改設計。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采煤工作面和2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區最多只能布置2個采煤工作面和4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在采動影響范圍內不得布置2個采煤工作面同時回采。下山采區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產系統前,嚴禁掘進回采巷道。嚴禁任意開采非垮落法管理頂
7、板留設的支承采空區頂板和上覆巖層的煤柱,以及采空區安全隔離煤柱。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確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確定的煤柱。嚴禁任意變更設計確定的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嚴禁開采和毀壞高速鐵路的安全煤柱。第一百一十五條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者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沖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性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設計,并由煤礦企業組織行業專家論證。(二)針對煤層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特點,必須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塵、防水
8、、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術措施。(三)放頂煤工作面初采期間應當根據需要采取強制放頂措施,使頂煤和直接頂充分垮落。(四)采用預裂爆破處理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時,應當在工作面未采動區進行,并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未冒落頂煤、頂板及大塊煤(矸)。(五)高瓦斯、突出礦井的容易自燃煤層,應當采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綜合防滅火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于6m/t。(六)嚴禁單體支柱放頂煤開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一)緩傾斜、傾斜厚煤層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經行業專家論證的;急傾斜水平分段放頂煤采放比大于1:8
9、的。(二)采區或者工作面采出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范規定的。(三)煤層有突出危險的。(四)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五)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六)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溝通火區的。第一百一十五條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者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沖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性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設計,并由煤礦企業組織行業專家論證。(二)針對煤層開
10、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特點,必須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塵、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術措施。(三)放頂煤工作面初采期間應當根據需要采取強制放頂措施,使頂煤和直接頂充分垮落。(四)采用預裂爆破處理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時,應當在工作面未采動區進行,并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未冒落頂煤、頂板及大塊煤(矸)。(五)高瓦斯、突出礦井的容易自燃煤層,應當采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于6mt,并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六)嚴禁單體支柱放頂煤開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一)緩傾斜、傾斜厚煤層的采放比大
11、于13,且未經行業專家論證的;急傾斜水平分段放頂煤采放比大于18的。(二)采區或者工作面采出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范規定的。(三)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四)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五)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溝通火區的。第一百一十九條使用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采煤機掘進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開機前,在確認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啟動。采用遙控操作時,司機必須位于安全位置。開機、退機、調機時,必須發出報警信號。(二)作業時,應當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小于2
12、MPa,外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小于4MPa。(三)截割部運行時,嚴禁人員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機身與煤(巖)壁之間嚴禁站人。(四)在設備非操作側,必須裝有緊急停轉按鈕(連續采煤機除外)。(五)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六)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切斷電源。(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時,必須將切割頭落地,并切斷電源。第一百一十九條使用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采煤機掘進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開機前,在確認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啟動。采用遙控操作時,司機必須位于安全位置。開機、退機、調機前,必須發出報警信號。(二)作業時,應當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
13、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小于4MPa。在內、外噴霧裝置工作穩定性得不到保證的情況下,應當使用與掘進機、掘錨一體機或者連續采煤機聯動聯控的除降塵裝置。(三)截割部運行時,嚴禁人員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機身與煤(巖)壁之間嚴禁站人。(四)在設備非操作側,必須裝有緊急停轉按鈕(連續采煤機除外)。(五)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六)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切斷電源。(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時,必須將切割頭落地,并切斷電源。第一百九十條新建突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產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800m;生產礦井延深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1200m。第一百九十條新建突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低于0.9M
14、t/a,第一生產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800m。中型及以上的突出生產礦井延深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1200m,小型的突出生產礦井開采深度不得超過600 m。第一百九十四條石門、井筒揭穿突出煤層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并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礦井必須對防突措施的技術參數和效果進行實際考察確定。第一百九十四條突出礦井的防突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配置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防突機構、專業防突隊伍、檢測分析儀器儀表和設備。(二)建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健全防突技術管理和培訓制度。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作業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15、(三)加強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的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實現質量可靠、過程可溯、數據可查。區域預測、區域預抽、區域效果檢驗等的鉆孔施工應當采用視頻監視等可追溯的措施,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四)不具備按照要求實施區域防突措施條件,或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時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不得進行采掘活動,并劃定禁采區。(五)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3MPa的區域,必須采用地面鉆井預抽煤層瓦斯,或者開采保護層的區域防突措施,或者采用井下頂(底)板巷道遠程操控方式施工區域防突措施鉆孔,并編制專項設計。(六)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并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七)突出煤層采
16、掘工作面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八)礦井必須對防突措施的技術參數和效果進行實際考察確定。第二百零九條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的鉆孔應當控制區段內的整個回采區域、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如下范圍內的煤層: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20m,下幫至少10m;其他煤層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鉆孔控制范圍均為沿煤層層面方向(以下同)。(二)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整條煤層巷道及其兩側一定范圍內的煤層。該范圍與(一)中回采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三)穿層鉆孔預抽井巷(含石門、立井、斜井、平硐)揭煤區域煤層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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