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安﹝2021﹞156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礦防滅火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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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礦防滅火細則的通知礦安2021156號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司法部監獄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煤礦防滅火細則已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2021年第2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1年10月12日煤礦防滅火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煤礦防滅火工作,有效防控煤礦火災事故,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
2、定,制定煤礦防滅火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二條煤礦企業、煤礦和有關單位的煤礦防滅火工作,適用本細則。第三條煤礦企業、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防滅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是防滅火工作的技術負責人。煤礦企業、煤礦應當明確防滅火工作負責部門,建立健全防滅火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度。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應當配備滿足需要的防滅火專業技術人員。第四條煤礦企業、煤礦必須保證火災防治費用投入,滿足煤礦防滅火工作需要。第五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建立注漿系統或者注惰性氣體防火系統,并建立煤礦自然發火監測系統。第六條煤礦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的火災防治內容必須
3、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煤礦必須編制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預案演練。第七條煤礦防滅火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早期預警、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制定井上、下防滅火措施。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編制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根據礦井具體條件采取注漿、注惰性氣體、噴灑阻化劑等兩種及以上防滅火技術手段,實施主動預防,并根據煤層氧化早期的一氧化碳或者采空區溫度確定發火預兆的預警值,實現早期監測預警和措施優化改進,滿足本工作面安全開采需要,并綜合考慮采后采空區管理、相鄰工作面和相鄰煤層的防滅火需求。煤礦應當對自然發火監測系統、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工檢查結果進行
4、綜合分析,實現井下火情早發現、早處置。第八條煤礦應當遵循災害協同防治的原則,綜合考慮多種災害因素影響,選擇合理的開拓布置、礦井通風方式、采煤方法及工藝、巷道支護方式等。第九條煤礦企業、煤礦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防滅火教育和培訓,定期對防滅火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防滅火工作技能和有效處置火災的應急能力。第十條煤礦閉坑時應當制定閉坑礦井防滅火專項措施,防止閉坑期間及閉坑后發生井下火災。第十一條鼓勵煤礦企業、煤礦和科研單位開展煤礦火災防治科技攻關,研發、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提高煤礦火災防治能力和智能化水平。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一節內因火災第十二條內因火災是由于煤炭或者其他易燃物質自身氧
5、化蓄熱,發生燃燒而引起的火災。煤的自燃傾向性分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類。新建礦井或者改擴建礦井應當將平均厚度為0.3m以上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生產礦井延深新水平時,必須對揭露的平均厚度為0.3m以上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工作應當由具備鑒定能力的機構承擔,承擔單位對鑒定結果負責。第十三條所有開采煤層應當通過統計法、類比法或者實驗測定等方法確定煤層最短自然發火期。第十四條采煤工作面采空區自然發火“三帶”可劃分為散熱帶、氧化帶和窒息帶。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同一煤層應當至少測定1次采煤工作面采空區自然發火
6、“三帶”分布范圍。當采煤工作面采煤方法、通風方式等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重新測定。第十五條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新建礦井應當采用分區式通風或者對角式通風。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風的只能布置1個采區生產。第十六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或者煤層群的礦井,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當布置在巖層內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層內。布置在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層內時,必須錨噴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實,或者用無腐蝕性、無毒性的材料進行處理。第十七條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盤)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第十八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在采(盤)區開采設計中,必須預先選定采煤工作面構筑防火門的
7、位置。當采煤工作面通風系統形成后,必須按設計構筑防火門墻,并儲備足夠數量的封閉防火門的材料。第十九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采煤工作面必須采用后退式開采,并根據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層自然發火期確定采(盤)區開采期限。在地質構造復雜、斷層帶、殘留煤柱等區域開采時,應當根據礦井地質和開采技術條件,在作業規程中另行確定采(盤)區開采方式和開采期限?;夭蛇^程中不得任意留設設計外的煤柱和頂、底煤。采煤工作面采到終采線時,必須采取措施使頂板冒落嚴實。第二十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傾斜煤層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在主石門和采區運輸石門上方,必須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門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區運輸石門上方的煤柱,
8、在采區結束后可以回收,但必須采取防止自然發火措施。第二十一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制定防治采空區(特別是采煤工作面始采線、終采線、上下煤柱線和三角點)、巷道高冒區、煤柱破壞區自然發火的技術措施。第二十二條礦井必須制定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封閉及管理專項措施,及時構筑各類密閉并保證質量。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構筑、維修采空區密閉時必須編制設計,制定專項安全措施。采空區疏放水前,應當對采空區自然發火的風險進行評估。采空區疏放水時,應當加強對采空區自然發火危險的監測與防控,制定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專項措施。采空區疏放水后,應當關閉疏水閘閥,采用自動放水裝置或者永久
9、封堵,防止通過放水管漏風。與封閉區連通的各類廢棄鉆孔必須永久封閉。第二十三條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者冒頂區。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巷道與采空區之間的漏風。第二十四條礦井必須實行嚴格的漏風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風措施。淺埋深煤層回采后與地面有漏風時,應當優化通風系統,降低礦井通風阻力,充填封堵與采空區相連通的地面裂隙,盡量減少地面裂隙漏風。第二十五條可能溝通火區的采煤工作面嚴禁開采。第二十六條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時,嚴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第二十七條采用水力采煤時,應當根據煤層自然發火期進行區段劃分,保證劃分區段在自然發火期內采完并及時封閉。密閉設施必須
10、進行專項設計。容易自燃煤層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第二十八條開采不易自燃煤層的礦井,應當定期開展自然發火監測工作。開采不易自燃煤層曾發生自燃火災或者自然發火征兆的礦井,應當建立自然發火監測系統,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加強防滅火管理。第二十九條礦井防滅火使用的凝膠、阻化劑及進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應對其安全性和環保性進行評估,并制定安全監測制度和防范措施。使用時,井巷空氣成分必須符合規程要求。安全性和環保性的評估工作應當由具備評估檢測能力的機構承擔,承擔單位對評估檢測結果負責。第二節外因火災第三十條外因火災是由外部火源(如明火點、爆破、電流短路、摩擦等)引起的火災。煤礦的所有地
11、面建(構)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第三十一條木料場、矸石山等堆放場距離進風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不得將矸石山設在進風井的主導風向上風側、表土層10m以淺有煤層的地面上和漏風采空區上方的塌陷范圍內。第三十二條新建井筒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筑,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對現有生產礦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制定防火措施。第三十三條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并符合下列規定:(一)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時,應當有確
12、保消防用水的措施。開采下部水平的礦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以利用上部水平或者生產水平的水倉作為消防水池。(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當敷設到采掘工作面,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當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第三十四條進風井口應當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并易于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并定期維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罐籠提升立井井口還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一)井口操車系統基礎下部的負層空間應當與井筒隔離,并設置消防設施。(二)操車系統液壓管路應當采用金屬管或者阻燃高壓非金屬管,傳動介質使用難燃液,液壓站不得安裝在封閉空間內。(
13、三)井筒及負層空間的動力電纜、信號電纜和控制電纜應當采用煤礦用阻燃電纜,并與操車系統液壓管路分開布置。(四)操車系統機坑及井口負層空間內不得留存雜物和易燃物,應當及時清理漏油,每天檢查清理情況。第三十五條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進風井時,井筒中必須裝設自動報警與自動滅火裝置,敷設消防管路。第三十六條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者用火爐取暖。通風機房位于工業廣場以外時,除開采有瓦斯噴出的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爐或者防爆式電熱器取暖。暖風道和壓入式通風的風硐必須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裝設2道防火門。在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第三十七條
14、井巷支護材料的選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進風井筒、回風井筒、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及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后兩端各20m范圍內,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二)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采區變電所等主要硐室的支護和風門、風窗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井下機電設備硐室出口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外5m內的巷道,應當砌碹或者采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護。(三)井下爆炸物品庫必須采用砌碹或者用非金屬不燃性材料支護,風門、風窗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爆炸物品庫出口兩側的巷道,必須采用砌碹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支護長度不得小于5m
15、。第三十八條井下嚴格實行明火管制,并符合下列規定:(一)嚴禁在采掘工作面進行電焊、氣割等動火作業。(二)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三)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四)井下爆破作業時,應當按照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并嚴格按施工工藝進行爆破。(五)井口和井下電氣設備必須裝設防雷擊和防短路的保護裝置。第三十九條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由礦長批準并遵守下列規定:(一)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
16、10m的井巷范圍內,應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焊接前應當清理或者隔離焊碴飛濺區域內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點應當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四)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甲烷濃度不得超過0.5%,且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五)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完畢后,作業地點應當再次用水噴灑,并有專人在作業地點檢查1h,發現異常,立即處理。(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
17、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七)嚴禁不具備資質條件的電焊(氣割)工入井動火作業。在井口和井筒內動火作業時,必須撤出井下所有作業人員。在主要進風巷動火作業時,必須撤出回風側所有人員。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第四十條煤礦在井下煤巖體加固、充填密閉、噴涂堵漏風等施工中,應當優先選用無機材料,確需選用反應型高分子材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選用的反應型高分子材料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二)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規定的用途和使用場所使用高分子材料,不得隨意變更用途或者擴大使用范圍;嚴禁兩種不
18、同用途的高分子材料同時或者混合使用;嚴禁不同生產廠家的高分子材料混用;嚴禁使用過期變質的高分子材料;嚴禁井下儲存高分子材料。(三)嚴禁使用由強腐蝕性、強揮發性組分反應生成的高分子材料。(四)嚴禁使用聚氨酯發泡材料充填密閉;嚴禁化學反應劇烈、反應溫度高的高分子材料用于與煤直接接觸的地點;嚴禁使用高分子發泡材料處理自然發火隱患區。(五)嚴禁向煤層高冒區、空洞區、明火防治重點區等較大空間內直接灌注大量高分子材料,必須使用時應當實施可控灌注。(六)每次使用應當制定施工方案和專項安全措施,并經礦總工程師審核、報礦長批準。第四十一條井下使用的汽油、柴油、煤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運送至使用地點,剩
19、余的汽油、煤油必須運回地面,嚴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柴油機車,如確需在井下貯存柴油的,必須設有獨立通風的專用貯存硐室,并制定安全措施。井下柴油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礦井3天柴油需要量。專用貯存硐室應當滿足井下機電設備硐室的安全要求。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使用后的棉紗、布頭和紙,也必須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并由專人定期送到地面處理,不得亂放亂扔。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或者硐室內。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必須在專用硐室內進行,并使用不燃性和無毒性洗滌劑。第四十二條開采地層含油的礦井,應當加強對地層滲出油的防火管理,制定專項防火措施。第四十三條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
20、,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井上消防材料庫應當設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二)井下消防材料庫應當設在每一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者主要運輸大巷中,并裝備消防車輛。(三)消防材料庫應當儲存足夠的消防材料和工具,其品種和數量應當滿足礦井消防需要,并定期檢查和更換。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第四十四條井下爆炸物品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須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當在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宜配備自動滅火裝置。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第四十五條每
21、季度應當對地面消防水池、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1次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第四十六條在井下設置空氣壓縮設備時,應當設自動滅火裝置。固定式空氣壓縮機和儲氣罐必須設置在2個獨立硐室內,并保證獨立通風;移動式空氣壓縮機必須設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且具有新鮮風流的巷道中。第四十七條礦用電纜、風筒、采用非金屬聚合物制造的輸送帶、托輥和滾筒包膠材料等,其性能必須滿足阻燃、抗靜電的要求。煤礦新購入的輸送帶、電纜、風筒布,應當抽樣進行阻燃抗靜電性能檢測,檢測工作應當由具備檢測能力的機構承擔。第四十八條礦用無軌膠輪車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運輸時應當遵
22、循分類原則,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不得混合運送。第四十九條建設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并必須有防雷電裝置,其距進風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柵欄或者圍墻保護。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和泵房周圍20m范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干式抽采瓦斯泵吸氣側管路系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并定期檢查。第三章井下火災監測監控第五十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開展自然發火監測工作,重點監測采空區、工作面回風隅角、密閉區、巷道高冒區等危險區域。第五十一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建立自然發火監測系統,采用連續自動或者人工采樣方式,監測甲烷、一氧化碳、二
23、氧化碳、氧氣、乙烯、乙炔等氣體成分變化,宜根據實際條件增加溫度監測。第五十二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確定煤層自然發火標志氣體及臨界值。自然發火標志氣體的臨界值應當通過實驗研究、現場觀測和統計分析確定。臨界值可采用標志氣體濃度、氣體濃度增率或者比值等指標。第五十三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應當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傳感器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采煤工作面必須至少設置1個一氧化碳傳感器,地點可設置在回風隅角、工作面或者工作面回風巷。采煤工作面或者工作面回風巷應當設置溫度傳感器。(二)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和總回風巷,應當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宜設置溫度傳感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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