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解讀(正式版Word)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解讀(正式版Word)》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解讀(正式版Word)(58頁珍藏版)》請在安全文庫網上搜索。
1、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解讀為準確判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近年來煤礦典型事故教訓,應急管理部制定印發了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4號,以下簡稱判定標準),從15個方面列舉了81種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情形。為進一步明確判定標準有關情形的內涵及依據,便于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煤礦企業應用,規范判定標準有效執行,現對判定標準中重點條款含義進行解釋說明:第一條 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
2、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判定標準。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各類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第三條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下列15個方面:(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二)瓦斯超限作業;(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層越界開采;(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十一)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十二)新
3、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窘庾x】本條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明確了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的15個方面。第四條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
4、織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幅度在10%以上的,或者月原煤產量大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的;【解讀】1.本條中“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幅度在10%以上”,是指煤礦(含井工和露天)全年的原煤產量,超出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幅度達到10%及以上的;“月原煤產量大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是指煤礦單月的原煤產量達到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及以上的。例如:某礦核定生產能力為120萬噸/年,當該礦全年原煤產量達到或者超過132萬噸,或者單月原煤產量達到或者超過12萬噸時,為重大事故隱患。2.本條中“
5、原煤產量”,是指從煤礦中開采運輸出井(坑)的煤炭產品的總重量。(二)煤礦或者其上級公司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下達生產計劃或者經營指標的;【解讀】本條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煤礦或者其上級公司對本礦下達的生產計劃,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2)煤礦或者其上級公司對本礦下達的年度生產經營指標,經過成本核算,需要煤礦生產的原煤產量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才能完成的。(三)煤礦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國家規定的最短時間,未主動采取限產或者停產措施,仍然組織生產的(衰老煤礦和地方人民政府計劃停產關閉煤礦除外);【解讀】1.本條中“煤礦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國家規定的
6、最短時間”,是指煤礦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防范煤礦采掘接續緊張暫行辦法規定的最短時間。(1)開拓煤量可采期: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礦井、沖擊地壓礦井不少于5年;高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礦井不少于4年;其他礦井不少于3年。(2)礦井準備煤量可采期: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極復雜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沖擊地壓礦井、煤巷掘進機械化程度與綜合機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7的礦井不少于14個月;其他礦井不少于12個月。(3)礦井回采煤量可采期:2個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時生產的礦井不少于5個月;其他礦井不少于4個月。2.對盡管采取了限產措施,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仍不符合規定的,判
7、定為重大事故隱患。3.“三量”的定義及計算方法:開拓煤量是在礦井可采儲量范圍內已完成設計規定的主井、副井、風井、井底車場、主要石門、采(盤)區大巷、回風石門、回風大巷、主要硐室和煤倉等開拓掘進工程后,形成礦井通風、排水等系統所圈定的煤炭儲量,減去開拓區內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設計損失量和開拓煤量可采期內不能回采的臨時煤柱及其他開采量。開拓煤量按下式計算:Q開 (LhMD -Q地損-Q呆滯 )K式中 Q開開拓煤量,t;L 已完成開拓工程的采(盤)區煤層平均走向長度,m;h 已完成開拓工程的采(盤)區煤層平均傾斜長度,m;M開拓區域煤層平均厚度,m;D實體煤容重,t/m3;Q地損地質及
8、水文地質損失,t;Q呆滯呆滯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回采部分和開拓煤量可采期內不能開采的臨時煤柱及其他煤量,t;K采區回采率。準備煤量是在開拓煤量范圍內已經完成了設計規定的采(盤)區主要巷道掘進工程,形成完整的采(盤)區通風、排水、運輸、供電、通信等生產系統后,且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煤巷條帶區域無突出危險或消除突出危險的煤層中,各區段(或傾斜條帶)可采儲量之和。準備煤量按下式計算:式中 Q準準備煤量,t;Li第i個區段的采煤工作面有效推進長度,m;li第i個區段的平均采煤工作面長度,m;Mi第i個區段的煤層平均厚度,m;Di第i個區段的實體煤容重,t/m3;Ki第i個區段的工作面回采率
9、;qi第i個區段的巷道掘進出煤量,t;n區段個數;Q回回采煤量,t?;夭擅毫渴菧蕚涿毫糠秶鷥?,已按設計完成工作面進風巷、回風巷等回采巷道及開切眼掘進工程所圈定的,且瓦斯抽采、防突和防治水的效果已達到工作面安全回采要求的可采儲量,即正在回采或只要安裝設備后,便可進行正式回采的工作面煤量之和?;夭擅毫堪聪率接嬎悖菏街? Q回回采煤量,t;Li 第i個工作面有效或剩余推進(回采)長度,m;li 第i個回采工作面平均長度,m;Mi 第i個回采工作面煤層平均厚度,m;Di 第i個工作面實體煤容重,t/m3;Ki 第i個工作面回采率;n 回采工作面個數。開拓煤量、準備煤量
10、、回采煤量如圖1所示。圖1 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示意圖4.本條中“衰老煤礦”,是指開拓、準備、回采煤量開采期雖小于防范煤礦采掘接續緊張暫行辦法規定的最短時間,但已無相應掘進工程量的煤礦。(四)煤礦井下同時生產的水平超過2個,或者一個采(盤)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個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解讀】1.本條中“一個采(盤)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個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同時作業的采煤工作面超過1個或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超過2個的。(2)一個采(
11、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區同時作業的采煤工作面超過個或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超過個的。2.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執行說明(2016)第10條有關規定,備用采煤工作面不計為正常作業的采煤工作面,但不得與生產采煤工作面同時采煤(包括同一日內的錯時生產);采煤工作面的安裝或回撤不屬于正常采煤作業。交替生產的采煤工作面不計為備用工作面。交替作業的雙巷掘進工作面計為1個掘進工作面。3.本條中“作業”,是指采掘作業,不包含抽采瓦斯等災害治理工程。(五)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解讀】本條是指違反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瓦斯涌出量主要來自于開采層
12、的采煤工作面,評價范圍內煤的可解吸瓦斯量不能滿足表1規定,仍然組織生產的。表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應達到的指標工作面日產量/t可解吸瓦斯量Wj/(m 3t-1)10008100125007250140006400160005.56001800058001100004.5>100004(2)對瓦斯涌出量主要來自于鄰近層或圍巖的采煤工作面,計算的瓦斯抽采率不能滿足表2規定,仍然組織生產的。表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Q/(m3min-1)工作面瓦斯抽采率/%5Q102010Q203020Q404040Q705070Q1006
13、0100Q70(3)采掘工作面在滿足風速不超過4m/s的條件下,回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仍然組織生產的。(4)礦井瓦斯抽采率不能滿足表3規定,仍然組織生產的。表3 礦井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Q/(m3min-1)礦井瓦斯抽采率/%Q202520Q403540Q804080Q16045160Q30050300Q50055500Q60(5)對突出煤層實施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煤層殘余瓦斯壓力P0.74MPa或殘余瓦斯含量W8m3/t(構造帶W6m3/t)時,仍然組織生產的。(六)煤礦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或者采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超過國家有關
14、限員規定20%以上的?!窘庾x】1.本條中“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是指煤礦未按照本礦制定的勞動定員制度實施入井人員管理,造成井下采掘作業地點人數超過本礦制定的勞動定員規定20%以上的。2.本條中“采掘作業地點”,是指采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進、回風巷在內的區域;掘進工作面是指從掘進迎頭至工作面回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的區域。3.本條中“單班作業人數”,是指單個班次的作業人數,不包括臨時性進出的煤礦領導、職能部門巡檢人員及巡回瓦斯檢查員(當班專職瓦斯檢查員除外)等。4.人員進入沖擊地壓危險區域時必須嚴格執行“人員準入制度”,包含進入有關區域的全部人員。5.采
15、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按照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限員規定(試行)執行,詳見表4和表5。表4 采煤工作面單班作業人數規定礦井類型機械化采煤工作面/人炮采工作面/人檢修班生產班災害嚴重礦井402525其他礦井302025表5 掘進工作面單班作業人數規定礦井類型綜掘工作面/人炮掘工作面/人災害嚴重礦井1815其他礦井1612注:表中“災害嚴重礦井”是指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或極復雜礦井,以及沖擊地壓礦井,不屬于上述災害類型的礦井為“其他礦井”。第五條 “瓦斯超限作業”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情況且進行作業的;
16、【解讀】1.本條中“漏檢”,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八十條有關規定,應檢查而未檢查瓦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低瓦斯礦井,瓦斯檢查工檢查采掘工作面內及回風巷甲烷濃度每班次數少于2次。(2)高瓦斯礦井,瓦斯檢查工檢查采掘工作面內及回風巷甲烷濃度每班次數少于3次。(3)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或者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對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每班專人檢查少于3次。(4)井下回風流中使用的機電設備設置地點及其開關附近20m范圍內未每班檢查甲烷濃度。(5)可能涌出或者積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停工(停風)地點恢復施工、鉆孔施工、巷道貫通
17、、爆破作業、井下電氣焊割等作業未按規定檢查甲烷、二氧化碳濃度。2.本條中“假檢”,是指未實地檢查瓦斯就填寫記錄、匯報情況的,或者填報、記錄的數據與實際檢測數據不符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繼續作業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處置繼續進行作業的;【解讀】本條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有關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甲烷濃度超過1.0%時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的。(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仍使用電鉆打眼的;或者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
18、1.0%時,仍實施爆破的。(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及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達到1.5%時,未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的。(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甲烷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的。(5)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的。(三)井下排放積聚瓦斯未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并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作業的?!窘庾x】本條是指排放積聚瓦斯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七十六條有關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對甲烷濃度或者
19、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的停風區恢復通風時,未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的。(2)對甲烷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未超過3.0%,但甲烷濃度超過1.0%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的停風區恢復通風時,未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的。(3)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的,或者混合風流經過的巷道內未停電撤人的。第六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設立防突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三)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區域或者
20、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直接認定為突出危險區域或者突出危險工作面的除外);【解讀】1.本條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九十一條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有關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依據煤層瓦斯的井下實測資料,并結合地質勘查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對開采的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的。(2)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的范圍未根據突出礦井的開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質構造分布、測試點布置等情況劃定;或者1個區段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在該區段內劃分無突出危險區的。(3)預測采用的方法違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規定的。(4)預測
21、過程中數據不真實、存在錯誤,導致預測結果發生較大偏差的。2.本條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九十一條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七十五條有關規定,未對井巷揭煤工作面、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煤工作面等采掘工作面煤體的突出危險性進行預測的。(四)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解讀】本條是指經預測有突出危險的煤層進行采掘作業前,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有關規定設計、采取區域防突措施或局部防突措施的情形。1.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區域防突措施,是指應當采取區域防突措施,而采掘作業前未采取開采保護層或者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措施的,包括下列2類情形。第1類,
22、未按規定開采保護層,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而未開采的,或保護層的選擇違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原則的。(2)實施保護層開采不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要求,不連續、不成區域規模,留有非保護區域又未采取補充區域措施消突的,或者未同時抽采被保護層瓦斯的。(3)保護范圍、保護效果達不到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三條要求的。第2類,未按規定預抽煤層瓦斯,是指沒有按規定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措施,或者瓦斯抽采不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有關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預抽煤層瓦斯區段鉆孔、回采區域鉆孔、煤巷條帶鉆孔不能有效控制整個區段、整個回
23、采區域、整個煤巷條帶及其巷道兩側的。(2)預抽揭煤區域煤層鉆孔控制范圍不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要求,或者鉆孔布置不均勻,存在瓦斯治理盲區、空白區,直接影響區域措施效果的。(3)采掘工作面距相鄰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法向距離5m以內,沒有對突出煤層采取防突措施并經過效果檢驗有效的。(4)采取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限制使用或禁用的區域防突措施的,或者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區域措施的。(5)區域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煤層,或者在采掘生產和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中,發現有噴孔、頂鉆等明顯突出預兆或者發生突出的區域,沒有采取或者繼續執行區域防突措施的。2.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局部防突措施,是指經工作面預測有突出危險的工
- 配套講稿:
如PPT文件的首頁顯示word圖標,表示該PPT已包含配套word講稿。雙擊word圖標可打開word文檔。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檔作品中含有的國旗、國徽等圖片,僅作為作品整體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設計者僅對作品中獨創性部分享有著作權。
- 關 鍵 詞:
-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解讀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