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月6:施工安全防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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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安全防護手冊2019年6月82目 錄第一篇 施工現場1第一章 一般規定1第二章 高處作業1第一節 基本要求1第二節 腳手架3第三節 梯子5第四節 常用安全用具6第三章 安全用電6第一節 機電設備6第二節 電氣裝置7第二篇 防護用品10第一章 一般規定10第二章 主要的防護用品10第一節 安全帽10第二節 防塵口罩11第三節 防護鞋11第四節 防護服11第五節 防護手套11第六節 防墜落用品12第三篇 地下工程開挖與支護12第一章 一般規定12第二章 地下工程開挖作業安全13第一節 手風鉆作業安全規定13第二節 爆破作業安全規定13第三節 撬挖作業安全規定15第四節 特殊部位施工安全15第三
2、章 支護安全17第一節 錨噴支護安全17第二節 構架支撐18第三節 錨索施工18第四章 塌方預防及處理19第一節 塌方類型19第二節 塌方預防20第三節 塌方處理21第四節 塌方施工安全22第五章 防塵及其它23第一節 防塵措施23第二節 供電和照明24第四篇 混凝土工程24第一章 一般規定24第二章 模板24第一節 木模板24第二節 鋼模板25第三章 鋼 筋25第一節 鋼筋加工及焊接25第二節 鋼筋運輸及綁扎26第四章 混凝土27第一節 混凝土拌和27第二節 混凝土運輸27第三節 平倉、振搗28第四節 打毛、沖冼、養護29第五篇 基礎處理工程29第一章 一般規定29第二章 鉆孔灌漿30第一節
3、 設備安裝及拆除30第二節 鉆 進31第三節 升降鉆具(灌具)32第四節 水泥灌漿32第五節 孔內事故處理32第三章 化學灌漿33第一節 備料要求33第二節 化學灌漿材料配制34第三節 灌漿施工34第四節 事故處理34第六篇 焊接作業安全35第一章 一般規定35第二章 電焊、氣焊和氣割的一般規定35第三章 手工電弧焊36第一節 焊接場地36第二節 焊接設備36第三節 焊接要求36第四章 氣焊與氣割37第一節 氧氣的使用37第二節 乙炔的使用37第三節 氧氣瓶的搬運與保管37第四節 溶解乙炔氣瓶38第五節 減壓器(氧氣表)的使用39第六節 橡膠軟管的使用39第七節 焊割炬的使用40第五章 特殊焊
4、接作業安全40第六章 焊接勞動衛生防護41第一節 焊接的有害因素41第二節 焊接衛生的防護措施41第七篇 鋼結構制造與安裝41第一章 總則42第二章 鋼結構制作42第一節 制 作42第二節 焊接和焊接檢驗42第三節 涂 裝43第三章 鋼結構的安裝43第一節 一般規定43第二節 基礎和支承面44第三節 鋼構件運輸和存放44第四節 安 裝44第五節 連接和固定45第四章 埋件安裝46第五章 鋼管安裝46第六章 氣噴鍍鋅層安全防護46第七章 附 則47第八篇 施工機械的使用與修理47第一章 總則47第二章 動力機械48第一節 空氣壓縮機48第二節 低壓蒸汽鍋爐49第三節 內燃機50第三章 起重機械5
5、2第一節 一般規定52第二節 汽車、輪胎式起重機53第三節 卷揚機54第四章 土石方機械54第一節 一般規定54第二節 挖掘機54第三節 推土機55第四節 壓路機56第五節 裝載機57第六節 電動鑿巖機(鑿巖臺車)57第五章 運輸機械59第一節 汽車59第二節 油罐車62第六章 混凝土及砂漿機械63第一節 一般規定63第二節 混凝土攪拌機63第三節 砂漿攪拌機63第四節 灰漿輸送泵64第五節 混凝土噴射機64第六節 混凝土泵送設備64第七章 機修作業安全規定65第一節 汽車修理作業安全規定65第二節 施工機械修理作業安全規定67第八章 附 則68第九篇 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69第一章 油漆作
6、業安全69第一節 一般規定69第二節 材料調制和油飾69第二章 爆破器材管理70第一節 儲存70第二節 運 輸71第三節 使 用72第十篇 其他有關知識73第一章 意外事故和火災的應急處理73第一節 意外傷害者急救前的檢查73第二節 中暑的應急處理73第三節 發生機械外傷的應急處理73第四節 嚴重出血的急救74第五節 骨折急救74第六節 觸電急救74第七節 冒頂事故的應急處理75第二章 防洪和防氣象災害措施76第一節 季節施工76第二節 安全度汛76第三節 防雷電措施77第三章 信號和告警知識77第一節 安全色與安全標識77第二節 爆破作業信號78第三節 起重吊裝作業信號78第四節 一般告警知
7、識80第一篇 施工現場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一條: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好防護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腳工作(特殊規定者除外)。 第二條:用于施工現場的各種設施,管道線路等,均應符合防洪、防砸、防風及工業衛生等安全要求。 第三條:施工現場存放的設備、材料,應做到場地安全可靠、存放整齊、通道完整,必要時設專人進行守護。 第四條:施工現場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危險處應有防護設施或明顯標志。 第五條:交通頻繁的交叉路口,應設專人指揮,危險地段要懸掛危險或禁止通行標志牌,夜間設紅燈示警。 第六條:施工現場的排水設施應全面規劃,其設置位置不得妨礙交通,并須組織專人進
8、行養護,保持排水通暢。 第七條:嚴禁在公路、洞口或山坡下等不安全地區停留和休息。 第八條:全體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并熟知本職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在生產中應堅守工作崗位,嚴禁酒后工作。 第九條:未經領導許可,不得任意將自已的工作交給別人,更不得隨意操作別人的機械設備。 第十條:起重機在使用前要經過試車,試車前應注意檢查掛鉤、鋼絲繩、齒輪和電氣部份等,使用時應設專人指揮,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運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懸空時,駕駛人員不能離開操作崗位。 第十一條:挖掘機工作時,任何人不得進入挖掘機的危險半徑以內。 第十二條:搬運器材和使用工具時,必須時刻注意
9、自身和四周人員的安全。傳送器材或工具時,不可投擲。 第十三條:上下班要按規定的道路行走,聽從交通安全人員指揮。乘坐車等交通工具時,必須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嚴禁跳車、扒車或強行乘坐。 第十四條:嚴禁搭乘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各型現場施工運輸車輛。 第十五條:爆破作業,必須統一指揮,統一信號劃定安全警戒區,并明確安全警戒人員,在裝藥、聯線開始前,無關人員一律退出作業區。在點燃開始前,除炮工外其它人員一律退到安全地點隱蔽;爆破后,須經炮工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其它人員方可進入現場,對暗挖石方爆破尚須經過通風,恢復照明、安全處理后,方可進行其它工作。 第十六條:施工現場電氣設備和線路包括照明、手持電動工具等
10、應配裝觸電保護器,以防止因潮濕漏電和絕緣損壞引起觸電及設備事故。第二章 高處作業 第一節 基本要求第一條:高處作業的標準,統一劃分規定如下: 1、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和2米以上的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級別: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2、 高處作業的種類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種。其中特殊高處作業又分為以下幾個類別。 (1) 在陣風風力六級以上的情況進行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2) 在高溫或者低溫下進行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3)
11、降雪時進行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4) 降雨時進行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5)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統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7) 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點條件下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8) 對突然發生的災害事故,進行搶救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9) 一般高處作業系指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第二條:凡經醫生診斷,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病癥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三條: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上,應鋪設固定腳手板和1米高的護身欄桿。 第四條:高
12、處作業下面或附近的煤氣、煙塵及其它有害氣體,必須采取排除或隔離等措施,否則不得施工。 第五條:從事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和穿軟底鞋,不準穿塑料底和帶釘子的硬底鞋。 第六條:在壩頂、陡坡、屋頂、懸崖、桿塔、吊橋、腳手架以及其它危險邊沿進行懸空高處作業,臨空一面必須搭設安全網或防護欄桿。工作人員必須拴安全帶,戴好安全帽。 第七條:安全網必須隨著建筑物升高而提高,安全網距離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超過3米。 安全網搭設外側比內側高0.5米,長面拉直拴牢在固定的架子或固定環上。 第八條:在帶電附近進行高處作業時,距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必須滿足表1-1的規定,如遇特殊情況則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帶電體電
13、壓(KV)項目 10 2035 44 60110 154 220 330工器具、安裝構件、接地線等與帶電體的距離(m) 2.0 3.5 3.5 4.0 5.0 5.0 6.0工作人員的活動范圍與帶電體的距離(m) 1.7 2.0 2.2 2.5 3.0 4.0 5.0整體組立桿塔與帶電體的距離(m) 應大于倒桿距離(自桿塔邊緣到帶電體的最近側為塔高)第九條: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等,不準掉下。嚴禁使用拋擲方法傳送工具、材料。小型材料或工具應該放在工具箱或工具袋內。 第十條:在3米以下高度進行工作時,可使用牢固的梯子或高凳,禁止站在不牢固的物體(如箱子、鐵桶、磚堆等)上進行工作。 第十一條:高
14、處作業下方,應設數人警戒,嚴禁人員通行或工作。否則,必須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以免掉物傷人。 第十二條:高處作業人員,精神要集中,不得打鬧,不得麻痹大意,防止墜落。 第十三條:高處作業前,應檢查架子、腳手板、馬道、靠梯和防護設施等。應符合安全要求,不得遷就使用。 第十四條:高處作業嚴禁烤火取暖,使用噴燈、氣焊注意火焰不要靠近腳手架或其它的燃物,焊接作業的下方或附近,嚴禁有易燃、易爆物品,并備有消防器材和專人看管。 第十五條:高處作業人員使用電梯、吊欄、升降機等設備垂直上下時,必須裝有靈敏、可靠的控制器、限位器等安全裝置。 第十六條: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應隨用隨吊,用后及時清理,在腳手架或其它物架上
15、,臨時堆放物品嚴禁超過允許負荷。 第十七條:上下腳手架、攀登高層構筑物,應走斜馬道或梯子,不得沿繩、立桿或欄桿攀爬。 第十八條:高處作業時,不得坐在平臺、孔洞、井口邊緣,不得騎坐在腳手架欄桿、躺在腳手板上或安全網內休息,不得站在欄桿外的探頭板上工作和憑借欄桿起吊物件。 第十九條:特級高處作業,應與地面設聯系信號或通訊裝置,并應有專人負責。 第二十條:在石棉瓦、木板條等輕型或簡易結構上施工進行修補、拆裝工作等,必須拴安全帶或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防止滑倒,踩空或因材料折斷而墜落傷人。 第二十一條:在電桿上進行懸空高處作業前,應檢查電桿埋設是否牢固,強度是否足夠,并應選合適桿型的腳扎扣,系好合格的安
16、全帶,嚴禁用麻繩等代替安全帶登桿作業。在構架及電桿上作業時,地面應有人監護、聯絡。 第二十二條:高處作業周圍的溝道、孔洞井口等,應用固定蓋板蓋牢或設圍欄。 第二十三條:遇有六級以上的大風,沒有特別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從事高處作業。 第二十四條:進行三級、特級和懸空高處作業時,必須事先制訂安全技術措施。施工前,應向所有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否則,不得施工。第二節 腳手架一、一般規定第一條:從事架子工作的人員,必須了解所搭設架子的基本技術知識,沒獨立工作能力的人員,不得單獨執行任務。 第二條:搭設架子,多系高處作業,從事架子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有關安全規定。 第三條:架子搭設前,必須了
17、解所搭架子的用途(人行馬道、承重架子、走斗車架子、大跨度架子、貼山坡用的撬挖架子及噴錨用的架子等),根據不同的用途,采用不同的結構形式,所綁的架子必須牢固安全。 第四條:搭設三級、特殊和懸空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必須按施工設計施工,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五條:在2m以上的搭設腳手架應戴安全帽和綁裹腳。所用的工具應放在工具袋內。 第六條:搭架子時,上、下層人員應相互照應,所用材料、工具不準隨便往下扔。上層作業人員必須往下扔東西時,應通知下層人員。 第七條:搭設架子,應盡量避免在夜間工作,夜間搭設架子,應有足夠的照明,搭設高度不得超過二級高處作業。 第八條:在危險巖石處搭設架子,應先處理掉危石或
18、設專人警戒。 第九條:禁止將承重架子搭設在虛渣或松土上。禁止將腳手架固定在不牢固的建筑物或其它不穩定的對象之上。如無法避開,應將立桿埋在較堅實的基礎上或加綁掃地桿,防止局部下沉。 第十條:腳手架的常規負荷量不得超過2.7Pa,腳手架搭成后,須經施工及使用部門檢查驗收合格,方準使用。 第十一條:凡在樓面或其它建筑物上搭設腳手架時,均應驗算承重部位的結構強度。 第十二條:鋼管腳手架的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鋼管外徑應為4851mm,壁厚33.5mm,長度以46.5m和2.12.8m為宜。有嚴重銹蝕、彎曲或裂紋的不得使用。 2、 扣件應有出廠合格證明,脆裂、變形滑絲的不得使用。 3、 鋼制腳手板
19、應采用厚23mm的3#鋼鋼板,以長度1.43.6m、寬度2325cm、肋高5cm為宜,兩端應有聯接裝置,板面應有防滑孔,凡是裂紋、扭曲的不能使用。 第十三條:木腳手架的材料與規格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桿應采用消皮杉木和其它各種堅韌硬木。腐蝕、損裂、枯節等易折木桿和楊木、柳木、樺木、椴木、油松等一律不得使用。 2、 木腳手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cm。大橫桿、小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8cm、68cm之間的,可雙桿合并或單桿加密使用。 3、 木腳手板應用厚度不小于5cm的杉木或松木板,寬度2030cm,長度不超過6m為宜。凡是腐朽、扭曲、斜紋、破裂和大橫透的不得使用。板的兩端8
20、cm處應用鉛絲箍繞23圈或用鐵皮釘牢。 第十四條:腳手架的支撐桿,在有車輛或搬運器材通過的地方應設置圍欄,以免受到通行車輛或搬運器材的碰撞。 第十五條:腳手架應定期檢查,發現材料腐朽、綁扎松動時,應及時加固處理??拷频攸c的腳手架,每次爆破后應進行檢查。二、腳手架搭設第一條:各種材質的腳手架,其立桿、大橫桿及小橫桿的間距不得大于表1-2中的數值。腳手架類別 立桿 大橫桿 小橫桿鋼腳手架 2.0 1.2 1.5木腳手架 1.5 1.2 1.0竹腳手架 1.3 1.2 0.75第二條:腳手架的外側、斜道和平臺,要搭設1m高的防護欄桿和釘18cm高的擋腳板或防護立網。在洞口牛腿、挑檐等懸臂結構搭設
21、挑架(外伸腳手架)斜面與墻面一般不大于30,并應支撐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在窗臺板、窗檐、線腳等地方。墻內大橫桿兩端都必須伸過門窗洞兩側不小于25cm。挑架所有受力點都要綁雙扣,同時要綁防護桿。 第三條: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3。寬度不得小于1.5m,防滑條的間距不得大于30 cm。 第四條:木、竹立桿和大橫桿應錯開搭接,搭接長度不得小于1.5m。綁扎時小頭應壓在大頭上,綁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桿、大橫桿、小橫桿相交時,應先綁兩根,再綁第三根,不得一扣綁三根。 第五條:單排腳手架的小橫桿伸入墻內不得小于24 cm;伸出大橫桿外不得小于10 cm,通過門窗口和通道時,小橫桿的間距大于1m
22、應綁吊桿;間距大于2m時吊桿下需加設頂撐。 第六條:18cm厚的磚墻、空斗墻和砂漿標號在10號以下的磚墻,不得用單排腳手架。 第七條:井架、門架和煙囪 、水塔等腳手架,凡高度1015m的要設一組纜風繩(46根),每增高10m加設一組。在搭設時應先設臨時纜風繩,待固定纜風繩設置穩妥后,再拆除臨時纜風繩。纜風繩與地面角度應為4560,要單獨牢固地拴在地錨上,并用花籃螺拴調節松緊,調節時必須對角交錯進行。纜風繩禁止拴在樹木或電桿等物上。 第八條:鋼管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鋼管外徑應為4851mm,壁厚33.5 mm,長度46m和2.83.1m為宜,有嚴重銹蝕、彎曲、壓扁或裂紋的不得使用
23、。 2、 扣件應有出廠合格證明,脆裂、變形、滑絲的不得使用。 3、 鋼管立桿、大橫桿的接頭應錯開,搭接長度不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接頭不得小于8cm,水平承插或接頭應穿銷,并用扣件連接,擰緊螺拴,不得用鐵絲綁扎。 4、 三級以上的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應安裝避雷裝置。附近有配電線路時,應予以切斷電源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5、 鋼制腳手板應采用厚23mm的3號鋼鋼板,以長度1.53.6m,寬度2325cm,肋高5cm為宜,兩端應有聯接裝置,板面有防滑孔,凡是裂紋、扭曲的不得使用。 第九條:鋼管腳手架的立桿,應垂直穩放在金屬底座或墊木上。竹、木腳手架的立桿應埋入地下3050cm,桿坑底部夯實并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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