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防突細則(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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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新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防治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工作(以下簡稱防突工作),預防煤礦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等,制定本細則。第二條煤礦企業、煤礦和有關單位的防突工作,適用本細則。第三條突出煤層是指在礦井井田范圍內發生過突出或者經鑒定、認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突出礦井是指在礦井開拓、生產范圍內有突出煤層的礦井。第四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是本單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突出礦井應當建立突出預警機制
2、,逐步實現突出預兆、瓦斯和地質異常、采掘影響等多元信息的綜合預警、快速響應和有效處理。第五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依據本細則, 結合礦井開采條件,制定、實施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一)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二)區域防突措施;(三)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四)區域驗證。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四)安全防護措施。突出礦井應當加強區域和局部(以下簡稱兩個“四位一體”) 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的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確保質量可靠、過程可溯。第六條防突工作必須堅持“區域綜合防突
3、措施先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按照“一礦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 實現“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預抽達標”。突出煤層必須采取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否則嚴禁采掘活動。在采掘生產和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中,發現有噴孔、頂鉆 等明顯突出預兆或者發生突出的區域,必須采取或者繼續執行區域防突措施。第七條 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強化實施綜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隱患后,方可恢復生產。非突出礦井首次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按本細則的要求建立防突機構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系統,配備安全裝備,實施兩個“四位一體
4、”綜合防突措施并達到效果后,方可恢復生產。第八條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突出礦井,應當根據本礦井條件,制定防治突出和沖擊地壓復合型煤巖動力災害的綜合技術措施,強化保護層開采、煤層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壓措施。第九條鼓勵煤礦企業、煤礦和科研單位開展防突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究、試驗和推廣應用。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一節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鑒定第十條 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鑒定工作應當由具備煤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的機構承擔。除停產停建礦井和新建礦井外,礦井內根據本細則第十三條按突出煤層管理的,應當在確定按突出煤層管理之日起 6 個月內完成該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鑒定;否則,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鑒定機構應當在接受委托
5、之日起 4 個月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對鑒定結果負責。按照突出煤層管理的煤層,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煤礦企業應當將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鑒定或者認定結果、按照突出煤層管理的情況,及時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第十一條 突出煤層鑒定應當首先根據實際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進行,瓦斯動力現象特征基本符合煤與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拋出煤的噸煤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 30m3(或者為本區域煤層瓦斯含量 2 倍以上)的,應當確定為煤與瓦斯突出,該煤層為突出煤層。當根據瓦斯動力現象特征不能確定為突出,或者沒有發生瓦斯動力現象時,應當根據實際測定的原始煤層瓦斯壓力(相對壓力)P、煤的
6、堅固性系數 f、煤的破壞類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 等突出危險性指標進行鑒定。當全部指標均符合表 1 所列條件,或者鉆孔施工過程中發生噴孔、頂鉆等明顯突出預兆的,應當鑒定為突出煤層。否則,煤層突出危險性應當由鑒定機構結合直接法測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實際情況綜合分析確定,但當 f0.3、P0.74MPa,或者 0.3f0.5、P1.0MPa,或者 0.5f0.8、P1.50MPa,或者 P2.0MPa的,一般鑒定為突出煤層。表 1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指標判定指標原始煤層瓦斯壓力(相對)P/MPa煤的堅固性系數 f煤的破壞類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有突出危險的臨界值及范圍0.740.5、10確定為非突出
7、煤層時,應當在鑒定報告中明確劃定鑒定范圍。當采掘工程超出鑒定范圍的,應當測定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掌握煤層瓦斯賦存變化情況。但若是根據本細則第十三條要求進行的突出煤層鑒定確定為非突出煤層的,在開拓新水平、新采區或者采深增加超過 50m,或者進入新的地質單元時,應當重新進行突出煤層危險性鑒定。第十二條突出煤層的認定按以下要求進行:(一)經事故調查確定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層,或者根據本細則第十三條要求按突出煤層管理超期未完成鑒定的,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二)煤礦企業自行認定為突出煤層的,應當報省級煤炭行 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8、第十三條 非突出煤層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立即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或者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鑒定或者直接認定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一)有瓦斯動力現象的;(二)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 0.74MPa 的;(三)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的。第十四條 按本細則第十三條要求進行鑒定,結果為非突出煤層但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采掘作業時考察煤層的突出危險性,包括觀察突出預兆、分析瓦斯涌出變化情況等,并在井巷揭煤、煤巷掘進及采煤工作面分別采用本細則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三條的方法測定突出危險性指標,其中采掘工作面每推進 100m(地質構造帶 50m
9、)應當進行不少于 2 次的測定:(一)P0.74MPa 的;(二)當 P0.50MPa 時,f0.5 或者煤層埋深大于 500m 的。當突出危險性指標達到或者超過臨界值時,則自工作面位置半徑 100m 范圍內的煤層應當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當后續的采掘作業或者鉆孔施工中出現瓦斯動力現象的,應當再次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或者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第二節礦井建設和開采基本要求第十五條地質勘查階段應當查明礦床瓦斯地質情況。地質勘查報告應當提供煤層突出危險性的基礎資料?;A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煤層賦存條件及其穩定性;(二)煤的結構類型及工業分析;(三)煤的堅固性系數、煤層圍巖性質及厚度;(四)
10、煤層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標;(五)標有瓦斯含量等值線的瓦斯地質圖;(六)地質構造類型及其特征、火成巖侵入形態及其分布、水文地質情況;(七)勘探過程中鉆孔穿過煤層時的瓦斯涌出動力現象;(八)鄰近礦井的瓦斯情況。第十六條 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對井田范圍內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 0.3m 及以上的煤層,根據地質勘查資料和鄰近生產礦井資料等進行建井前突出危險性評估, 并對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煤層劃分出突出危險區和無突出危險區。若地質勘查時期測定的煤層瓦斯含量等參數與鄰近生產礦井的參數存在較大差異時,應當對礦井首采區進行專項瓦斯補充勘查, 查明首采區瓦斯地質情況。建
11、井前評估結論作為礦井立項、初步設計和指導建井期間揭煤作業的依據。建井前經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應當按突出礦井設計。按突出礦井設計的礦井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對首采區內評估有突出危險且瓦斯含量大于等于 12m3/t 的煤層進行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預抽率應當達到 30%以上。煤礦防突工作基本流程見附錄 A。第十七條 按突出礦井設計的新建礦井在建井期間,突出煤層鑒定完成前必須對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評估為無突出危險的煤層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按非突出礦井設計的新建礦井在建井期間,所有平均厚度0.3m 以上的煤層在首次揭煤時,應當測定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第十八條
12、根據建井前評估結果進行的突出礦井設計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設計,必須有防突設計篇章。非突出礦井升級為突出礦井時,必須編制礦井防突專項設計。設計應當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順序、采區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風系統、防突設施(設備)、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等內容。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突出礦井必須對防突措施的技術參數和效果進行實際考察確定。第十九條 建井前經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應當對開采煤層及其他可能對采掘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或者認定。鑒定工作應當在巷道揭穿煤層前開始。所有需要進行鑒定的新建礦井,在建井期間鑒定為突出煤層的應當及時提交鑒定報
13、告;鑒定為非突出煤層的,在建井期間應當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并在礦井建設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突出鑒定工作。第二十條新建突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低于 0.9Mt/a,且不得高于 5.0Mt/a。新建突出礦井第一生產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 800m,生產的突出礦井延深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 1200m。第二十一條 突出礦井的新水平和新采區開拓設計前,應當根據地質勘查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參照本細則第五十八條方法,對新水平或者新采區內平均厚度在0.3m 以上的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評估,評估結論作為新水平和新采區設計以及揭煤作業的依據。對評估為無突出危險的煤層,所有井巷揭煤作業
14、還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對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按突出煤層進行設計。突出礦井的設計應當根據對各煤層突出危險性的區域評估結果等,確定煤層開采順序、巷道布置、區域防突措施的方式和主要參數等。非突出煤層區域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的,開拓期間的所有揭煤作業前應當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第二十二條 突出礦井和按突出礦井設計的礦井,巷道布置設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斜井和平硐,運輸和軌道大巷、主要進(回)風巷等主要巷道應當布置在巖層或者無突出危險煤層中。采區上下山布置在突出煤層中時,必須布置在評估為無突出危險區或者采用區域防突措施(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除外)有效的區域;(二)減少井巷揭開(
15、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揭開(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當合理避開地質構造帶;(三)突出煤層的巷道優先布置在被保護區域、其他有效卸壓區域或者無突出危險區域。第二十三條 突出礦井必須確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層的開采順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區域防突措施的實施。突出礦井在編制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編制相應的區域防突措施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將保護層開采、區域預抽煤層瓦斯等工程與礦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統一安排, 使礦井的開拓區、抽采區、保護層開采區和被保護區按比例協調配置,確保采掘作業在區域防突措施有效區域內進行。第二十四條突出礦井應當有效防范采掘接續緊張,根據采掘接續變化,至
16、少每年進行 1 次礦井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簡稱“三量”)統計和分析。正常生產的突出礦井“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時間為:(一)開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 5 年;(二)準備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 14 個月;(三)2 個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時生產的礦井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 5 個月,其他礦井不得少于 4 個月。當礦井“三量”低于上述要求時,應當及時降低煤炭產量,制定相應的災害治理和采掘調整計劃方案。第二十五條突出礦井地質測量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地質測量部門與防突機構、通風部門共同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當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
17、本參數及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相對瓦斯涌出量等資料,作為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據。礦井瓦斯地質圖更新周期不得超過 1 年、工作面瓦斯地質圖更新周期不得超過 3 個月;(二)地質測量部門在采掘工作面距離未保護區邊緣 50m 前, 編制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并報煤礦總工程師審批后交有關采掘區(隊);(三)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巖巷時,地質測量部門必須提前進行地質預測,編制巷道剖面圖,及時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情況,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并定期通報給煤礦防突機構和采掘區(隊);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報。第二十六條突出礦井開采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開采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者超過 50m 或者開拓
18、新采區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各煤層在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進過程中,應當密切觀察突出預兆,并在開拓工程揭穿這些煤層時執行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綜合防突措 施。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或者突出礦井,開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開)厚度為 0.3m 及以上煤層時,必須超前探測煤層厚度及地質構造、測定煤層瓦斯壓力及瓦斯含量等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第二十七條 突出煤層的采掘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臺階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規采煤法;(二)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層在無突出危險區或者采取區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區域
19、進行放頂煤開采時,煤層瓦斯含量不得大于6m3/t;(三)采用上山掘進時,上山坡度在 2545 的,應當制定包括加強支護、減小巷道空頂距等內容的專項措施,并經煤礦總工程師批準;當上山坡度大于 45時,應當采用雙上山掘進方式, 并加強支護,減少空頂距和空頂時間;(四)坡度大于 25的上山掘進工作面采用爆破作業時,應當采用深度不大于 1.0m 的炮眼遠距離全斷面一次爆破;(五)預測或者認定為突出危險區的采掘工作面嚴禁使用風鎬作業;(六)掘進工作面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前,被貫通的煤層巷道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 5m,并且貫通點周圍10m 內的巷道應當加強支護。在掘進工作面與被貫通巷道距離小于
20、 50m 的作業期間,被貫通巷道內不得安排作業,保持正常通風,并且在掘進工作面爆破時不得有人;在貫通相距 50m 以前實施鉆孔一次打透,只允許向一個方向掘進;(七)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者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八)突出礦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第二十八條突出煤層任何區域的任何工作面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期間,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第二十九條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及鄰近煤層中掘進巷道(包括鉆場等)時,必須超前探測煤層及地質構造情況,分析勘測驗證地質資料,編制巷道剖面圖,及時掌握施工
21、動態和圍巖變化情況,防止誤穿突出煤層。當巷道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于 10m 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小于 20m 時),必須先探后掘。在距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法向距離小于 5m 的鄰近煤、巖層內進行采掘作業前,必須對突出煤層相應區域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并經區域效果檢驗有效。第三十條 在同一突出煤層正在采掘的工作面應力集中范圍內,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同時進行回采或者掘進。應力集中范圍由煤礦總工程師確定,但 2 個采煤工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50m;采煤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于 80m;2 個同向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 50m;2 個相向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 60m。突出煤層的
22、掘進工作面應當避開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面的應力集中范圍,與可能造成應力集中的鄰近煤層相向掘進工作面的間距不得小于 60m,相向采煤工作面的間距不得小于 100m。第三十一條突出礦井的通風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具有獨立的、可靠的通風系統;(二)突出礦井、有突出煤層的采區應當有獨立的回風系統, 并實行分區通風,采區回風巷和區段回風石門是專用回風巷。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回風應當直接進入專用回風巷。準備采區時, 突出煤層掘進巷道的回風不得經過有人作業的其他采區回風巷;(三)開采有瓦斯噴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或者在距離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小于 10m 的區域掘進施工時,嚴禁 2 個工
23、作面之間串聯通風;(四)突出煤層雙巷掘進工作面不得同時作業,其他突出煤層區域預測為危險區域的采掘工作面,其進入專用回風巷前的回風嚴禁切斷其他采掘作業地點唯一安全出口;(五)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進、回風巷內,以及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采區回風巷及總回風巷,應當安設全量程或者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進風巷內甲烷傳感器應當安設在距工作面 10m 以內的位置;(六)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面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七)嚴禁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八)突出煤層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時,必須采用壓入式。第三十二條施工防突措施鉆孔時,應當滿足以下要求:(一)在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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