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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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宣貫培訓,2018年9月1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92號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已經2017年12月1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 王玉普 2018年1月11日,一、修訂原因和主要思路,一是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決定的需要。 這近年來,新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取消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國發201511號),先后取消了“安全培訓機構資格認可”和“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定”兩項行政許可,2012版規定已不能適應國家安全生產改革發展的需要。,(一)修訂原因
2、,二、規定內容,二是適應煤礦安全培訓實際工作的需要 在傳統的培訓模式下,政府部門的指令性培訓比較多,煤礦企業自主培訓偏少,安全培訓重形式、輕效果的問題較為突出,因此,通過修訂規定,進一步強化企業落實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主體責任,提升安全培訓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一)修訂原因,一、修訂原因和主要思路,一是突出依法行政 規定明確了煤礦安全培訓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內容和要求,以及監管部門對其進行事中、事后監管的具體事項,確保了監督檢查于法有據。,(二)修訂主要思路,二、修訂原因和主要思路,二是突出企業培訓主體責任 規定明確了煤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的具體內容,通過強化和落實煤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
3、充分調動和發揮企業安全培訓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推動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到位。,(二)修訂主要思路,一、修訂原因和主要思路,三是突出完整性和適用性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等3個部門規章中適用于煤礦的內容進行整合優化,納入規定中。明確了煤礦不同層級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要求,形成煤礦安全培訓考核工作的“一本通”,更加有針對性地指導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二)修訂主要思路,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總則 安全培訓的組織與管理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 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 全培訓和考核發證 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 監督管理 法律
4、責任 附則,1,3,5,7,2,4,6,8,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一)總則,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第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煤炭資源開采活動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煤礦。 本條中所稱煤礦包括建設煤礦和生產煤礦。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5、。,(一)總則,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第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煤炭資源開采活動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煤礦。 本條中所稱煤礦包括建設煤礦和生產煤礦。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一)總則,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第三條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國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行
6、政區域內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本款中的“煤礦安全培訓的主管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管理工作的部門。 省級及以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轄區內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實施監察。,(一)總則,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第四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能力。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國家鼓勵煤礦企業變招工為招生。煤礦企業新招井下從業人員,應當優先錄用大中專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煤
7、礦相關專業的畢業生。,(一)總則,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第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明確負責安全培訓工作的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于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百分之四十。 國務院關于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要保證經費專項用于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嚴禁挪作他用。,(二)安全培訓的組織與管理,二、規定及部分條
8、款解釋,第七條 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規定的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從事煤礦安全培訓的機構,應當將教師、教學和實習與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二)安全培訓的組織與管理,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 配備3名以上專職的安全培訓管理人員 有健全的培訓管理組織,能夠開展培訓需求調研、培訓策劃設計,有學員考核、培訓等記、檔案管理、過程控制、經費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并建
9、立相應工作臺帳。 具有熟悉安全培訓教學規律、掌握安全生產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師資力量,專(兼)職師資應當在本專業領域具有5年以上的實踐經驗。,(二)安全培訓的組織與管理,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 具有完善的教學評估考核機制,確保培訓有效實施。 具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并且能夠同時滿足6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后勤保障設施。,(二)安全培訓的組織與管理,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第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學員登記表,包括學員的文化程度、職務、職稱、工作經歷、技能等級晉升等情況; (二)身份證復
10、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歷次接受安全培訓、考核的情況; (四)安全生產違規違章行為記錄,以及被追究責任,受到處分、處理的情況; (五)其他有關情況。,(二)安全培訓的組織與管理,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第八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保存。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記錄了煤礦從業人員接受安全培訓考核、安全生產違規違章行為等重要信息,是證明煤礦從業人員參加安全培訓的重要材料,應按照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中“企業職工培訓工作文件材料重要的要保管30年”的規定執行,安全培訓檔案
11、可為書面檔案,也可為電子檔案。,(二)安全培訓的組織與管理,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第九條 煤礦企業除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外,還應當建立企業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期一檔。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劃; (二)培訓時間、地點; (三)培訓課時及授課教師; (四)課程講義; (五)學員名冊、考勤、考核情況; (六)綜合考評報告等; (七)其他有關情況。,(二)安全培訓的組織與管理,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第九條 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六年以上,其他從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
12、應當保存三年以上。,(三)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煤礦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礦務局局長,煤礦礦長等人員。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煤礦企業分管安全、采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和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采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井、區、科、隊)負責人。,(三)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第十條 本款中
13、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包括本機構的正職和副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管理人員”是指在本機構內直接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采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井、區、科、隊)負責人,除部門正職以外,還包括部門副職和技術負責人。,(三)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第十一條 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三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二年以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經歷。 本條規定的學歷和工作經歷條件,適用于自煤礦
14、安全培訓規定實施之日,即2018年3月1日起新任職人員。,(三)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應當每年組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新法律法規、新標準、新規程、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訓。 第十三條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制定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標準,建立國家級考試題庫。 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考核標準,建立省級考試題庫,并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三)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
15、主要負責人考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和職業健康基本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三)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考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四)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五)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六)其他需要考試的內容。,(三)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
16、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健康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三)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四)應急管理的內容及其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考試的內容。,(三)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第十六條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總部(含所屬在京一級子公司)主
17、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工作。 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款以外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考核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時間。,(三)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通過考核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續保持相應水平和能力。 本款中的“持續保持相應水平和能力”是指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任職6個月內考核合格后,考核部門按照抽考辦法對其抽考考試或考核,仍達到
18、合格要求。,(三)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第十七條 煤礦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向考核部門提出考核申請,并提交其任職文件、學歷、工作經歷等相關材料。 考核部門接到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申請及其材料后,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相應的考試;發現申請人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不得對申請人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及其所在煤礦企業或其任免機關調整其工作崗位。,(三)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第十八條 煤
19、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試應當在規定的考點采用計算機方式進行??荚囋囶}從國家級考試題庫和省級考試題庫隨機抽取,其中抽取國家級考試題庫試題比例占百分之八十以上??荚嚌M分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為合格。 考核部門應當自考試結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三)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試合格后,考核部門應當在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頒發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以下簡稱考核合格證明)??己撕细褡C明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
20、一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己瞬块T應當告知其所在煤礦企業或其任免機關調整其工作崗位。,(三)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二、規定及部分條款解釋,第十九條 本款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任職六個月內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不合格,經補考仍不合格的,認定為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其所在煤礦企業或其任免機關,由其所在企業或任免機關負責及時調整工作崗位。本款中的“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是指調離原崗位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同類考核。,(三)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二、規定及部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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